大数据时代读后感2000字 最新读后感作文大全最新

征文网 2022年3月14日读后感评论715 阅读2948字

《大数据时代》(作者:[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önberger)/[英]肯尼思·库克耶,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是国外大数据研究的先河之作,本书作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被誉为“大数据商业应用第一人”,拥有在哈佛大学、牛津大学、耶鲁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等多个互联网研究重镇任教的经历,早在2010年就在《经济学人》上发布了长达14页对大数据应用的前瞻性研究。

维克托最具洞见之处在于,他明确指出,大数据时代最大的转变就是,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渴求,而取而代之关注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知道“是什么”,而不需要知道“为什么”。这就颠覆了千百年来人类的思维惯例,对人类的认知和与世界交流的方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一、对我国“大数据”实践现状的认识

不用怀疑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数据正在呈指数级增长,现在几乎所有材料、痕迹都被数字化的方式记录、储存。各种传感器的剧增,个人手机的普及,都是数据爆炸的原因。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中国在数据的收集、使用、公开等方面已经落后了。为什么这么说?引用《大数据》中的实证“2011年,麦肯锡公司以2010年度各国新增的存储器为基准,对世界大数据的分布作了一个研究和统计,中国数据量约为250拍,不及日本的400拍、欧洲的2000拍,和美国的3500拍相比,更是连十分之一都不到”。在2011年的时候,中国就是世界上手机使用量最多的国家,而如今更是人均一个或多个智能手机,这一点从微信、支付宝等手机快捷方式的广泛普及就能体现出来,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广泛应用的智能设备,再加上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从这些方面而言中国也必定是“数据大国”。但在实践中,中国人关于数据的收集、分析、应用却非常有限,关于大数据应用最广为人知的只怕是“淘宝、抖抖音等app根据用户的搜索记录推送相关的其他内容”。但就是这一实例,也广受诟病,app收集分析用户的搜索记录,然后推送相关的其他内容,使得之后的内容逐渐趋同,使得人们开始忧虑这可能人为地造成信息的局限和割裂,间接剥夺了人的选择的权利。而在西方,关于大数据的应用可谓“百花齐放”——在体育领域,大数据分析使得棒球星探黯然失色,直觉的判断被迫让位于精准的数据分析,这不光是电影《点球成金》中的演绎,大数据分析确确实实应用到了体育的部分领域;在公共管理领域,美国的一名警探杰克·梅普尔探索出一种以数据的收集、分析、预测原理的新的警务管理模式,直接造就了ComStat的产生;而在商业领域,数据更是成为一种资产,具有独特的价值。总的而言,中国在数据的开放、收集、应用等方面都非常的局限。应该警惕“收集数据、使用数据、开放数据,都是大数据时代我们中国人需要一一面对的挑战”,同时“如果在这个数据意义凸显的时代,我们抓不住这些历史机遇,继续漠视数据、拒绝精准、固步自封,等待我们的,还将是一个落后的100年”。

关于中国文化传统中对于数据意识的轻视,在很久之前就已经被认识到,华人历史学家黄仁宇认为,中国过去百多年的动乱,并不是所谓道德不良,人心不古,也不是全部军人专横,政客捣乱,人民流离,而是因为中国未能像西方那样施行“数目字管理”的现代治国手段,不会使用数据和数字。1894年阿瑟·史密斯也曾在《中国人的性格》一书中论述:“中国人完全能够像其他民族一样学会对一切事物都非常精确—甚至更加精确,因为他们有无限的耐心—但我们必须指出的是,他们目前还不重视精确,他们不知道精确是什么”。知耻而后勇,认识到文化传统的局限就是一种进步,而后学习借鉴,抓住大数据时代的历史机遇。

二、关于“大数据”的基本认识

什么是大数据?大数据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两书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其中《大数据时代》很好的归纳总结了大数据时代处理数据理念上的三大转变—“不再是随机样本,而是全体数据”、“不是精确性,而是混杂性”、“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关关系”,这三大转变也是大数据引起的各种变革和变化的深层次原因。而《大数据》则主要以美国大数据的发展为样本,从纵向历史的角度还原了大数据发展变化的过程。两书在论述中都通过列举丰富翔实的事例,使得观念、概念与历史实例相结合,使得阅读和理解更加容易的同时,也使得读者真切的感受到大数据变革的历史洪流,毕竟许多事例都是为大众所知所闻。结合两本书的内容,可以把大数据时代概括为“大规模收集、分享、公开、应用数据的时代”,而大数据从专业化的角度定义为“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数据集合是大数据的本质,而信息资产则社会赋予它的价值属性。如何理解大数据中的“大”?从大和小的相对概念来理解可能比较局限,就像对于宇宙空间与我们的地球空间而言再用大小比较而言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而现在大数据的“大”对于以往的数据而言就是一个数据的宇宙。面对如此巨大的数据,对于分析工具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幸运的是随着以计算机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让我们掌握了打开大数据价值的钥匙。

三、“大数据”与法律研究

相对于大数据在商业、科技、管理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大数据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并不多。法学研究有着自身特有的话语体系,但有时也要适当打开自己,接受其他学科的影响,比如法学接受经济学的影响而形成的法律经济学,其在法律效果研究、公共选择研究等领域就具有很强的解释力,法经济学可以说是二十世纪以来法学研究中的“显学”。现如今,大数据的概念来了,不管是不是情愿,法学都应该有所准备,思考如何回应无处不在的大数据及其影响。

现有不少学者主张,法学研究已经走向了计算化,将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法学研究的称为“计算法学”,由此而想形成一个单独的学科。就个人观点而言,现实中大数据应用于法学而产生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当相关的优秀研究成果众多而自身又具有独特的研究范式,我想学科的形成是自然而然的。而现在更多的是关于大数据的法学研究,且很多都是学者们对大数据应用于法学研究的展望和倡议,实践中真正的应用大数据思维、技术来研究法学问题的非常少。笔者认为,目前从法学的研究方法层面来认识大数据可能更加实际和准确,大数据技术和思维改变了传统社会科学通过调查问卷和田野调查的方式获得数据,使得我们转变思路、借助各种新技术获得长时间的、连续性的、大量人群的各种行为和互动的数据,而这些数据为研究动态的法学关系、法学现象的演化等问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现在大数据技术为社科研究数据、材料的获得打开了新的大门。以前许多问题,囿于材料、数据的难以获得,只能进行价值研究或规范分析而无法进行实证研究,若能通过大数据技术跨越材料、数据的障碍,将使得法律的实证研究大幅度增加。例如,人们通过微博、微信、博客等渠道交流对法律问题的看法,在法律活动中使用网络来发表对案件的看法,甚至是将法律资料存储在网络空间中。而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政府网站所公布的法律数据也日益增加,许多政法单位也利用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这些都是值得挖掘的法律数据。此外,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大量的裁判文书,现实中对于裁判文书的研究也迅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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