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成本读后感 读后感作文最新

征文网 2022年3月3日读后感评论169 阅读1841字

法律的根本目标是追求正义,但为追求正义是否就不计代价,不考虑成本?

台湾学者熊秉元在《正义的成本》一书中提出正义有价,实现正义应当对成本进行考量,将经济学的成本分析方法用来研究法律问题,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

经济学家认为,人有两点特质:理性;自利。人的行为无不渗透着这两点特质,因此总会选择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活动方式。法律行为也有此共性,比如立法行为中,为制止某种犯罪行为,立法规定更为严格的制裁方式,提高犯罪成本以减少侵害可能;还比如契约行为,缔约双方除了会用条条款款设计自己的利益,还会通过自制、甚至是妥协的条款促使合作顺利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还有如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既是防止优待侵害自身利益的人,也是为了保护自身在未知情形下受到不平等待遇……这些都是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选择,不仅理性、自利,同时也体现最基本的正义观。

从本质上讲,法律行为的选择与经济行为的选择方式是一致的,法律对于正义的追求,归根究底就是用较小的成本,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有社会综合管理的效益,也有个人活动的效益等等。无论是立法行为,还是司法行为,运用经济学的成本理论分析,对正义的实现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正义的成本,我浅显地解读为,对准备要进行的一项法律行为,思索判断所要作出的努力,以及作出决策后对外部社会的广泛影响。

以辛普森刑事案件和彭宇案件可以考量正义的成本。辛普森雇请的律师团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检方的有力证据未能呈堂,最终因证据不足,陪审团作出辛普森杀人罪名不成立的裁判。陪审团的裁决代表了民意。

当时,美国媒体对该案审理过程进行了跟踪报道,判决后,媒体又做了一项民意测验,他们问:你觉得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吗?绝大多数人,不论是觉得辛普森有罪的还是没罪的,都回答说是的,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虽然说伸张正义最重要的方式是找到罪犯、惩治罪犯,但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之下,对证据不足的困境做到“宁可放过,不可错杀”才是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其民意调查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出决策后的判决符合社会整体的正义选择。反之,若在社会的广泛关注、受害人家属、媒体以及检方的压力下,未能排除“非法证据”而认定辛普森罪名成立,认为该案进行了公正审判的民意还会产生吗?在证据不足的情形下,认定罪名成立,陪审团内心必然有更多的矛盾与挣扎,法官也要作出更多“与法而悖”的努力,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同时,社会民众也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压力,因为人人都会意识到无视既定的法律规则,总有危及到自身权利的一天,这种不确定因素必然对社会造成广泛的不确定甚至恐慌。因此,对辛普森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决不仅符合裁判规则,其判决结果成本更小,社会效果更好,是法律正义的真正之选。

再来看彭宇案的一审判决,法院无视举证规则,根据情理推断彭宇撞伤老太太而承担赔偿责任,有些人认为老太太是弱势群体,其权利得以维护,正义得以伸张。可是,该案即刻引领出“善不能举,恶不能退”的社会风气,互助诚信的善良风俗受到极大地冲击,社会道德急剧下滑……很显然,其一审判决没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牺牲了更高的社会成本和代价,不是法律正义之选。

不可否认,立法具有滞后性,司法也具有事后评价的特征,但是法律行为必须要有前瞻性。往后看,利用个案可预见性地衡量对当事个体甚至对社会整体的影响,计算行为后果,对作出决策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正义不难实现,选择正义才是关键问题。

曾审理过一起因出租房屋发生火灾,屋主起诉承租人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因房屋起火原因不明,是否构成侵权难以认定。但用成本分析法考量,我还是判决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从社会个体成本上看,在房屋已经出租的情况下,承租人离租赁物更近,更便于谨慎看管租赁物,要求其承担保管义务、防止租赁物发生风险的成本更小;而作为出租人的屋主,苛责其时时巡查租赁物并及时发现风险的要求更高,更不近便,也就是成本更高,因此承租人的义务更重,可对其进行归责;二是从社会整体成本上看,如果要求出租人承担更重的义务,出租人可能更愿意闲置,即使出租也要提心吊胆,时不时侵入他人控制之物例行检查,对自己和承租人造成麻烦,如此便不利于促进资本融通和秩序规范,浪费和加重社会整体成本。因此,选择成本更小的方式,往往是正义之趋。

将经济学渗透到法学的思维方式,用经济学的成本分析思考法律问题、决策正义,虽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但这种新的思维方式可以增加我们的内心确信,且在法律规定有所欠缺时,为我们指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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