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读后感1000字 读后感大全最新

征文网 2022年1月18日读后感评论76 阅读1293字

雨果.格劳秀斯,16世纪末17世纪初荷兰法学家、哲学家、政治家,世界近代国际法学奠基人。《战争与和平》是格劳秀斯在总结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人类社会第一部系统的论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地位。该书论述了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战争的合法性以及主权。

首先,格劳秀斯论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格劳秀斯遵循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人是一种动物,而且是一种社会的动物。”他认为人们结合在一起并组成社会。每个社会,无论大小都需要法律予以维持。法律来源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的需要。人类是一种理性的动物,因此,法律是在人类理性的指导下发展起来的。社会性本能的需要是法律的来源;维持社会的安定和存在是法律的目的;司法正义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必要条件;而理性则是“法律适用,甚至智慧的最高主宰。”

和个人一样,国家自由而平等,不能孤立的存在,他们不能完全自给自足。为了维持国家的生存,他们被迫和其他国家进行联系。国家类似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人,自然法也像适用于个人一样适用于国家,这样我们就有了万国法。自然法在国内具有强制性,而万国法则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在国家之间具有强制性。

接下来,格劳秀斯论述了战争,他认为“进行战争是为了保障和平。由于任何争端都可能导致战争,因此,研究战争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以及每一种争端。战争本身最后会指引我们走向和平,而和平正是战争的最终目标。”“导致战争和引起法律诉讼有着同样多的原因,因为当法律的解决办法失败之后,战争就开始了。”格劳秀斯认为战争具有合法性,在处事自然原则中,没有任何反对战争的因素;相反,战争在各个方面都是受欢迎的。因为战争的目的和宗旨是保护生命和肢体以及获得和拥有对生命有价值的东西,所以,战争完全符合初始自然原则。战争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取决于它是否符合自然法和其他法律。

最后,格劳秀斯论述了主权。主权是指行为人行为不从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会因他人的意志的行使而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力。国家的主要特征是掌握主权,主权的共同主体是国家,具体主体是个人。主权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它的行使不受任何权利的限制。它的意志也不能被其他任何权利取消。它是独立的,不受法律和个人干涉。格劳秀斯认为主权只能掌握在君主或极少数人手中,臣民应该绝对服从国家的权。

格劳秀斯是17世纪初新兴资产阶级在法律哲学和国际法领域的代理人,他的学说反映了新的资本主义时代和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也不可避免地反映了这一时期的局限性。他在国家的权力和义务中赋予战争以首要地位,但今天,关于思想的整个衡量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和平被认为是所有法律制度中的正常状态;相反,战争充其量只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它有悖于任何源于正义的法律制度所推崇的争端解决办法。

尽管如此,格劳秀斯仍称得上是一名学识渊博并取得伟大成就的法学家。有一种夸张的说法形容他“假如上涨的海水将威胁到荷兰国家的存在,仅仅凭借格劳秀斯的生平和他的著作,荷兰就有权要求全世界记住它在人类历史上的地位。”(赵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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