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内容比较多,匆匆读了一部分,收获不少,但还需要提炼吸收,所以就不从面上谈了。结合本书中的一个章节,谈谈自己的观点。我想说的是《判断的形成》。这节内容不多,主要是法官如何作出判断。
文中提到,心理学家认为,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随后得出结论;与此相反,判断始于一个粗略形成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结论开始,然后努力找到能够导出该结论的前提。
但是,司法传统认为,法官以某种规则或法律原则作为前提,将这一前提运用于事实,并由此达成判决。既然法官是人,就有理由假定,法官不会仅因身披法袍就采用这样一种人工的推理方法。司法判断,像其他判断一样,无疑在多数情况下是从暂时形成的结论推倒出来的。
一位法官描述了自己的方法:法官的确是通过感觉而不是判断,通过预感而不是逻辑推理来判决的,这种逻辑推理只出现在法庭意见中。判决的关键冲动是个案中对于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误的直觉;聪明的法官,在已有定论后,劳其筋骨,苦其心智,不仅为了向自己证明直觉是合理的,而且还要使之经得起批评。
什么产生预感呢?它们通常被称为法官“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偏见”。
说到这里,我就要说一下,我为何会选择这部分内容与同学们讨论了。因为前期我正好看了另外一本书《公正何以难行——阻碍正义的心理之源》。这本书里也专门对于法官的偏见有所涉及。书中提到,你可能认为,法官因其职业属性和专业培训,通常会格外依赖严谨的逻辑推理,但实际上,法官们往往或者主要凭借直觉做出决策。如有研究显示,如果法官的后代是女儿而非儿子,他在处理与性别有关的民权案件时偏向妇女权利的概率将增加16%左右。
由于美国法律制度遵循先例原则,因此作者认为美国人所面对的各种规则,大多是由少数经过常青藤教育并具有北欧和西欧血统的男性基督徒所制定的。所以,司法裁判的偏见从法律层面就意味着不可避免了。(雷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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