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翻看目录时我就可以大致知道孟德斯鸠是围绕着共和、贵族、专制三种政体展开论述的。在阅读中,有许多生僻的名词与典故我未曾听过,只知道可能是西方的一些历史故事或者神话。
《论法的精神》偏向法哲学的论述,作者从人类原始存在的状态开始论述,一直到后来法逐渐与文明结合,我一开始认为作者讲的是法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和存在其中的法的精神。可随着我对相关论文资料的阅读,我发现自己的理解是粗浅幼稚的,孟德斯鸠在书中传递的内涵不单只这些关系这么简单,从宏观上《论法的精神》更是向世人揭示了孟德斯鸠的法学研究方法论和我们对待法律的正确态度------以我现在的学识与经历,要想深入解读这本经典的确不现实,我只能先将自己现在的想法记录下来,待以后对法有更精细研究时再来修正自己的观点。
孟德斯鸠思想中的“法”非常非常抽象,按他的话说:“确有一种根本的理性存在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各种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那么这个“根本理性”应该作何解释?是自然或上帝或宇宙规则或者其他的东西,我还是没有很清楚。我认为法也许是人类意识受存在物的影响塑造出来的产物,是人类意识的一部分。
而自然法与自然法则又不同。自然法指的是比这些法则和规律存在得早一些的法。自然法只起源与我们存在的本质,别的起源一概没有,所以才称为自然法。(兽类有自然法,因为它们是因本能而聚合的;它没有自己制定法,因为它们不是由知识而聚合的。)
除了明确自然法则、自然法、人为法等,第一章还简要地提到了战争、征服、保全,这些内容作者在后文法律与防御力量和进攻力量的关系展开了详细论述,“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目的是征服,而征服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反观今天,战争形式已经不拘束于肉搏与武器作战,每个国家都在互相试探彼此的综合实力,不断发展科技、文化“软”实力等。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保全”不仅关乎疆域,还有关乎主权,而“征服”的手段方法更是多种多样,其中没有变也不会变的大概就是人类社会依然需要法律来调节存在物之间的关系,法的精神也一直延续到如今。
第二章中介绍了三种政体的原则:民主政体原则是美德,君主政体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原则是恐惧。
因为我们中国曾经经历过专制政体时期,所以我在阅读本书时对于一些专制政体的原则、诉讼程序、法律体系等都会比较好理解,但是对于西方君主政体的原则等读起来就会困难一些。对于“荣誉”我可能没有办法跟上作者的描述,比如:作者提到在第六章提到:“在共和政体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专制政体下,人人也都是平等的。但是,在共和政体下,人人平等是因为人人‘什么都是’;在专制政体下,人人平等是因为人人‘什么都不是’。”拿我们中国来说,我们有漫长的法的演变历史,中国法与皇帝也是可以友好共存的,皇帝之下,群臣万民都要遵守法律,也有一定程度的平等。作者还提到:“(中华帝国)政体原则把恐怖、荣誉和品德完美地结合起来,在一个拥有众多民族,只能使用棍棒才能驱动人民的国家里,还有什么荣誉可言呢?”但是我认为专制时期中国缺少的只是君主政体语境下的“荣誉”,中华民族的团结性与一致性在历史的各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们的民族英雄们跟革命家们还有那些坚守岗位默默无闻的普通人,在他们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确也是在捍卫着国家。还有作者从“子罪坐父”推出中国无“荣誉”可言,在欧洲国家,“父亲因儿女被判刑或儿女因父亲被定罪所感到的羞辱,其实就是一种严厉刑罚,其程度一点也不亚于中国的死刑。”那么孟德斯鸠所说的这种“羞辱”,到底程度是怎样,其实这是不是过于主观了?这种“羞辱”可不可以量化呢?我想应该还是要在“荣誉”这个大环境里去讨论才能体会得到。
确实西方对人权认知的普及会比中国超前,第六章还谈到控诉:“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的生命,即使是最为卑微的人的生命都会得到尊重。他的荣誉和财产,只有经过长时间的法庭审理和调查,才有可能被剥夺;他的生命,只有遭到国家的控诉,才有可能被剥夺。即使国家提出控诉的时候,也一定应该允许他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充分体现了近现代的人权思想,到现在读来也不过时甚至还有“清新感”,可见作者的非凡。
第三章中我摘取了荣誉的主要规则:
1.荣誉允许我们看重我们的财富,但绝对不允许我们看重自己的生命;
2.我们获得某一地位后,与我们这种地位不相称的任何事情,我们决不能做,也不能允许别人去做;
3.荣誉禁止而法律不禁止的东西是要严格禁止的,荣誉要求而法律不要求的东西是一定要坚持的。
这解答了一些我关于“荣誉”的困惑,之前看过英剧《唐顿庄园》,在英国庄园与伯爵的环境氛围中代入“荣誉”,确实是贴切的。英美政体以及法律的发展跟我国都不一样,我们在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时也要注意与我们的基本国情、现状相结合,这样才能有利于我们自身的发展。
我印象深刻的还有法律与教育的关系,“现今我们接受三种不同甚至矛盾的教育:父辈的教育,师长的教育和现实社会的教育。社会教育几乎推翻了我们从父辈和学校所接受的一切理念。这或多或少是由于我们今天的宗教义务和社会责任截然不同而引起的,而这种事情古人是无法明白的。”孟德斯鸠这一段话我认为至今仍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从小到大在学校接受的教育与现实社会有非常大的区别,义务教育里老师不会把如何与人交往、如何处理人际矛盾等问题作为教学内容,只是一味传授考试必需的课本知识。近阶段教育局正在进行考试教育改革,改革目的是想让师生摆脱“考纲”的束缚,做到老师教什么才考什么。但是社会教育的缺失我认为还是有必要弥补的,在法律方面,小朋友们尽早了解本国社会的性质与结构、人们的相处方式与原则,对他们是有利的。
《论法的精神》在现在仍是我们可以深入研究学习的著作,其中的很多精神如:“让不名誉成为刑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等都值得我们借鉴与思考。(郑梦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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