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以落,黑暗笼罩了我所生活的城市,独自一人在家的我,躲避着窗外的寒风与暴雪,房中开着的电视机我并不关心,直到新闻上报到了美国将吸毒合法化时,我不禁为之心灵上一震,毒品与合法在我看来绝对是毫不相干的,美国司法部门的这项决议是多么的荒谬可笑,属实让我惊掉下巴,也让我突然关心起了一个一直以来与我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我却对它几乎一无所知的东西—法律。
我几乎没有在新闻中听过中国有着什么荒谬的法律或是严重的漏洞,并且,我国人民的大大小小事几乎都可以利用法律解决,难道我们的法律一开始就是这么完美么?我不由产生疑惑,我翻开厚重的史书,看见了一段曲折的探索之路。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为了推动郑国的封建化将《邢书》铸与鼎,公示与众,率先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和任意行刑的传统,我国的第一部成文法律由此诞生,法律主要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在子产的带领下,郑国逐渐开始从弱变强,其它国家也开始纷纷效仿,这使得奴隶主贵族的权利大大削弱,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到来,一次划时代的历史事件,同样也是中国法律的一次里程碑。
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在总结了各诸侯国的法律之后,编纂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其中的内容及其特点体现了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与巩固封建统治的秩序,后来的法律也以此为蓝图构造自己的法典,一直到清朝乾隆年间(1704年)由清政府所颁布的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都是如此。
1911年,辛亥革命的胜利结束了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与之结束的还有传统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观念,替代它的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于法律观念。
辛亥革命胜利,使得代表着资产阶级的政府与1912年上台,民国政府将自己的政治体系效仿西方国家,欲要将立法,行政,司法分开来(即美国的“三权分立”),然而在我国古代,无论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主义社会,司法都隶属于行政,这显然是一次中国大的司法革命。1921年3月11日以孙中山为首,“三民主义”为本,资产阶级为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在其第六章,五十一条写到“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也体现出了中华民国政府对司法独立的决心。
十二天过后,在初春的上海,一起以西方法律程序,公开审判,但在开庭之前,陈其美与伍廷芳两人就如何审判的问题进行了不小的争论,最后还是以当时的大总统(孙中山)出面才解决了问题。
这起有着标志性与划时代意义的案件名为姚荣泽案,本案的大抵内容是姚荣泽杀害了两位革命党人,所以扈军都督陈其美要姚荣泽上军事法庭,以为自己的革命同志报仇,然而时仍司法总长伍廷芳却执意要按照西方法律程序公开审判,想要真正的使中华民国司法独立,不再受行政的干扰,一个是莽撞的报复,一个是为了民国司法的未来,他们在报纸上多次进行争锋,伍廷芳是一个在外国留学并且在英国当过律师,是一个全然理解西方法律精神的人,他就是想依仗这一案,以小推大,宣誓司法独立,建立属于民国的司法体系,伍廷芳给陈其美写信,信中详细介绍了在西方民主制度下的司法体系,给陈其美上了一堂普法课,也同样给各阶层人民上了一堂普法课,进行了一次“法律扫盲”,事情发展至此,时仍大总统的孙中山必须做出抉择。
在伍廷芳发给孙中山的电报中这样说道:
以由廷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呈审,另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三人,为陪审员,并准两遭聘请律师,到堂辩护,审讯时任人旁听,如此则大公无私,庶五失出失之弊。
孙中山先生在这一刻选择了民国司法的未来,选择了支持伍廷芳,由此在1912年3月初春的上海,中华民国审讯姚荣泽一案正式开庭。
正当一切都往好的方面发展时,孙中山宣布辞去大总统一职,袁世凯上台,随即下达了特赦令,姚荣泽便被无罪释放,这样的结果与所有人的想法大相径庭,引起了民众的愤怒,他们把一切责任全部怪罪到司法总长伍廷芳身上,伍廷芳也因此郁郁寡欢,但这并不是完全的失败,这起案件在法律的失败与确立司法独立精神的胜利的辩证关系中结束。
后来,走马灯式的换政府,国内战乱,使得中国法律难以有所建树,人民活在无法的环境中,对于自己国家社会的安全感与信任感极差,各种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1949年9月29日,中国效仿前苏联,在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 的人民大宪章《共同纲领》,确定了一个宏伟的蓝图,1954年,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正式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来进过多次修改,才有了我们今天的宪法。
中国法律的发展,从最早的夏朝的神权法律思想,崇尚神罚的开始,再到《大清律例》封建法律思想的结束,从民国的资产阶级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再到社会主义思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法律已走完了数千年的历史,我国的法治文化比当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久远,这是我们的先祖为我们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之中的一角。
打开史书,我看见朝代交替兴衰,法律的局限与对上层阶级特权;我合上书本,看见美国将毒品合法进行着可耻的交易;我看见印度法律对女性的不公;看见墨西哥法律对本国强奸毫无约束力;我看向我生活的城市,黑暗已经笼罩了这里,但在我国法律的庇护下,这里灯火通明,黑暗的恐惧早已被人民的幸福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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