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评价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有利于规范政府支出,更有助于政府全面科学地认识资金使用效果。根据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不同,由宏观到微观可以依次划分为预算综合绩效评价、单位预算绩效评价、部门预算绩效评价、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四个层次。项目绩效评价是其中最具体的层次,关注的是政府政策与项目执行的产出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是实现公共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量化的核心内容,是推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与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地方债项目绩效评价顶层设计
2018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提出,要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其根据对象的不同,将绩效管理分为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等三个层次,为绩效管理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随后财政部提出要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扩围升级”,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包括政府债务项目在内的各项政府投融资活动都要实施绩效管理,首次将债务项目与绩效管理结合起来。财政部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并发布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项目支出的评价标准为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评价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等;突出结果导向,产出与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其附件二提供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中,包括决策、过程、产出、效益4个一级指标,下设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投入等10个二级指标。《办法》未对政府债务项目绩效评价进行规定,在第三条提到了政府债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参照其执行。
地方债绩效评价实践
为规范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合理把握债务资金“借、用、还”各环节,部分省份在前几年已经开始探索地方债绩效考核,构建地方债绩效管理体系。各省绩效评价的层次与指标体系有所不同。从搜集到的资料来看,陕西省、河北省、河南省实施的是以政府为考核对象的地方债综合绩效评价,安徽省实施的是以债务支出项目为考核对象的地方债项目绩效评价。
安徽省是全国率先开展地方债绩效评价的地区之一,也是为数不多从省级层面要求开展地方债项目绩效考核的地区。自2016年开始,每年年中对上一年度的新增地方政府债项目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管理措施、完成投资额、资金到位情况、项目产出及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具体由市、县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主要采取项目单位自评的方式,大多数地方采用单一性评价指标“投入”“过程”“产出”“效果(效益)”为一级指标。
河南省于2016年开始对政府性债务开展绩效管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组织保障、债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内容,并规定了具体指标和评分标准。绩效考核的流程是:各市县先开展自评,随后将自评评分表与说明材料上报至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做最终的评价。
河北省也是在2016年发布了地方债绩效考核的相关文件,主要考核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债券资金管理、债券项目管理、债券还本付息管理、风险防控、日常工作管理等方面内容,并且每项指标的设计都兼顾时间、质量、数量,并设计了对发生严重违反政府债务管理政策的“一票否决”制度。
陕西省自2018年开始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评价,设计了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控制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完善政府债务管理配套制度、处理存量政府债务和防止债券资金沉淀、政府债务管理能力建设、年度重点工作(规范政府融资担保行为)七类一级指标,同样对严重违反政府债务政策的情形实施“一票否决”。绩效考核的流程是:各市县先开展自评,随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和陕西省政府债务管理中心,由陕西省政府债务管理中心实施考评和汇总。
从2016年到目前为止各省地方债绩效管理实践主要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偏重于政府部门整体层面的考核,对于地方债项目绩效考核的关注较少。二是偏重考核地方债募集与支出的过程,更像是“合规性”考察,突出对管理制度完善性、管理团队适配性、债务规模合理性、债务偿还及时性的要求,但缺乏对于地方债支出结果、效率的评价。
对地方债项目绩效评价的思考
地方债项目绩效管理是确保地方债项目决策科学、过程规范,防止地方过度举债,提高人民获得感的重要抓手,也是完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而地方债项目绩效评价就是其中的“牛鼻子”。加强地方债项目绩效管理,重点在于地方债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应突出结果导向,同时注重决策评价与过程评价,遵从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等原则。通过设计产出指标、效率指标、成本指标、成果指标、有效性指标等,有效衡量项目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与公平性,实现地方债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
相较于非债支出项目,地方债项目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资金用途的局限性。我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无论是一般债务收入还是专项债务收入都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债务利息不得通过发行债券方式支付。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对资本性支出的描述为: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方面的支出,具有一次性支出性质。二是财政压力的迟滞性。在较为完善的偿债计划下,通过债券筹措资金投入项目,并通过置换等方式延长还本周期,可以将瞬时高强度财政支出压力变为长期低强度财政压力。从目前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上搜集到的信息来看,地方债的发行期从3年到30年不等,付息方式有半年一次,也有一年一次。各地应在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地方债项目的特性内容纳入评价体系中并适当调整分值比例,最后在覆盖所有债券项目预算资金前提下,归纳总结一般性评价的指标值。
资金用途的局限性主要影响了项目立项与项目效益的评价,难以衡量项目有效性。资本性项目的绩效评价,不仅要覆盖从决策到落成,还要覆盖从落成到稳定运行。一方面,项目立项科学不仅要考虑项目资金能否支撑项目建成,还要考虑能否提供其建成后所需的组织管理、运营资金等。另一方面,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产生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段时间来检验。若项目建成后没有足够人才或资金支持运营维护,导致其效益未能达到预期,则决策是不科学的;在项目进入稳定运行前对其效益进行评价也是不准确的。但由于地方债资金只能用于资本性支出,后续的运营多为经常性支出,两个阶段的支出处于相对割裂的状态,因此对地方债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不能只关注地方债资金支出的环节,还要就该项目后续一段时间的运营成果,开展跨年绩效考核。一是改进三级指标“立项依据充分性”,考虑从项目建成到“达到理想运行状态”前,项目运维资金保障能力。由于项目建成后的运维支出必须占用非债资金,部分项目从建成到充分发挥效益还需要一段时间,在地方债项目立项过程中应考虑能否保障一段时间内的运维,同时保障一段时间的运维也是准确评价项目效益的必要前提。二是改进二级指标“绩效目标”,增加有效性指标。决策者应根据实际,设立项目建成到“达到理想运行状态”前各个阶段运营绩效目标。三是改进二级指标“项目效益”,引入时间维度。不同项目产生效益的时间不同,对于预期“达到理想运行状态”时间较短的项目,在预定的时间一次性评估其产生的效益,对于预期较长的项目,开展多阶段评价。
财政压力迟滞性主要影响了资金投入的评价,推升了潜在风险。一方面,财政压力迟滞性容易导致对未来地方财政状况的盲目乐观估计,导致当期启动项目过多,压缩未来支出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地方债债券还款时间较长,若通过债券置换等手段进行管理,项目投入周期甚至可能跨越多个经济周期,在经济下降周期,政府的收入减少,地方债项目造成的财政压力也随之增大,这势必会削弱财政逆周期调节的能力,增大地方财政运行风险。应在决策环节对项目债务融资和偿还全流程有科学合理的计划,在项目建设与运营过程中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 白彦锋 李泳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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