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征文网 2020年11月26日论文发表评论766 阅读4385字

摘 要:自WTO成立以来,中国一直是全球第一大反倾销目标国。对中国发动反倾销的不仅有传统的发达国家,而且还包括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本文就是通过对欧盟对华反倾销和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形式的比较,来说明征对我国反倾销的国际形式,最后对我国如何应对外国对华反倾销给出了几点启示。

关键词:反倾销;倾销;国际贸易;世界经济

0. 引言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或WTO)框架下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一个合理的贸易保护手段。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世界各国和地区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纷纷调整和出台了各自的反倾销政策。目前全球已有91个国家或地区出台了各自的反倾销政策、法规或条例。反倾销政策已成为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国际范围内的反倾销摩擦愈加频繁并日趋广泛。从反倾销的广泛性看,不仅有传统的发达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也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同时还有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反倾销已成为WTO框架下世界各国和地区最为常用的贸易救济措施。

以实现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WTO之所以把反倾销视作一个合理的贸易保护手段,是因为倾销本身属于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因此,反倾销的成效理应是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和推进。然而,国际反倾销政策及其实践的结果并没有促进自由贸易,相反却导致了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局面,从而导致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大趋势下呈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贸易摩擦日益加剧的矛盾局面。

1. 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它起源于重商主义时期推行的“奖出罚入”贸易政策,是寻求和开拓国际市场、排挤驱逐竞争对手以获得和扩大贸易顺差的重要对外贸易工具,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另一方面,重商主义贸易政策对进口货物实行高关税政策,在奖励出口的同时,对进口同类商品征收禁止性关税。这样,既限制了外国产品的进入,又可以使本国的出口倾销产品不能再输回本国市场。倾销一般分为国内倾销和国际倾销。国内倾销俗称削价销售,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这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由该国的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约束和制裁。国际倾销指的是一国的出口商以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的价格行为。现今所说的倾销指的就是国际倾销。

倾销一出现,西方国家就认为它是一种不公平贸易,反倾销与倾销的斗争一直就没有停过,发达国家纷纷立法以制止倾销行为。1904年,加拿大首先立法对倾销加以制裁,其后,澳大利亚、美国、日本、新西兰、法国和英国等相继立法,现今已知有反倾销法的国家共93个。反倾销法的历史已有一百多年,2004年美国还专门召开反倾销国际会议纪念反倾销一百周年。

所谓反倾销,指的是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旋,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限制进口数量。根据GATT/WTO反倾销协议,如果倾销成立,进口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可以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也可以接受出口商作出的价格承诺。在实践中还接受出口商提出的数量限制——关税(即对数量限制内的出口商品不征收反倾销税,超过部分则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这样,反倾销可以保护进口国受损的产业,同时也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从而对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竞争的第三国出口企业有利,产生贸易转移),限制倾销方的出口。倾销与反倾销,从本质上讲,是倾销方与反倾销方之间竞争优势的较量,同时还反映出口国和进口国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产业结构、要素禀赋、规模经济、学习效应和成本优势等。一般来说,反倾销的产品是反倾销实施国处于竞争劣势的产业(因此需要政府保护),而倾销的产品则基本上是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财政补贴、赚取外汇的倾销除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赢利并持续倾销。

2. 反倾销的动因

由于倾销动机的多样化,反倾销的动机也呈现出多样性。

(1)从理论上讲,GATT/WTO八轮谈判使成员方的关税水平大大下降,为贸易自由化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前提是公平竞争和市场开放,则竞争的标准就应趋同,但因为存在国际市场分割和不完全竞争,要求经济水平参差不同、比较优势不够明朗的国家都来执行趋同、透明的竞争政策显然阻力很大。而且,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存在绝对和永久的优势,设置制度障碍就不足为奇,GATT/WTO设置了一套规则,本身就是各国谈判妥协的结果,反倾销协议也是如此。另外,反倾销机制本身的缺陷,再加上各国并没有完全按照GATT/WTO(反倾销协议)的标准制定和实施反倾销政策,使得反倾销愈演愈烈。

(2)法律是影响反倾销使用的主要原因。各国关税的普遍降低和贸易保护主义作祟,导致寻求合法而又隐秘的保护工具的国家越来越多。GATT/WTO《反倾销协议》的签订,使各国逐渐认识到这个工具就是反倾销。

(3)霸权主义的存在和盛行、完善的国际反倾销博弈规则的缺乏以及强反倾销示范效应,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加入国际反倾销行列。

(4)反倾销作为一种隐蔽的贸易保护工具,与世界经济发展是紧密相连的。当世界经济发展处于增长期时,各国对外经贸政策由于共同的需要而相对开放一些,此时国际反倾销案件会有所下降;而当世界经济遇到危机或受到政治、军事冲突等困扰时,各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无疑会趋于保守,国际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就会相应增加。

(5)反倾销还与国际经济格局相关,反倾销案件数量与其经济实力也是对称的。国际反倾销起源于发达国家,三十多年来,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大,一方面决定了其对外反倾销案件会越来越多,以保护其产业升级和国内稳定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其产业结构升级要领先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不断加入国际反倾销行列,决定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与比值之差会缩小,尽管其经济增长速度与下年度反倾销案件数之比的变化与其经济增长速度轨迹是一致的。详细分析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与下年度反倾销案件数之比,发现其比值比发达国家的比值要大,说明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意识在不断增强,且加入国际反倾销行列的步伐很快,力度也很大。反倾销本是用于保护国际公平竞争、使进口国产业免受外来不合理侵犯的合法措施,但三十多年的反倾销的发展历史表明,反倾销确有被滥用的趋势。

(6)各国对外采取反倾销措施并不遵循国家福利最大化原则,主要考虑的是产业界的利益和国家产业安全,较少或根本不考虑消费者利益,这将扭曲反倾销决策机制,使反倾销指控易于成立。这从GATT/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倾销的定义就可以发现: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而未考虑消费者利益。从反倾销程序法来看,消费者意愿在任何环节都无法表达,更难以被接纳。特别是由于各国实施反倾销时,均赋予本国有关的行政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反倾销申诉和裁决都只对本国产业有利。

(7)国际贸易的大力发展和各国生产力的不断提升,使越来越多的国家生产能力过剩,从而不得不另寻市场,导致各国经济贸易政策既要有利于扩大本国出口,同时还要有利于保护国内市场不受冲击。这就难免会使各国重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从而使加入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国家和案件数量越来越多。

(8)产业结构雷同使国际竞争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而各国经济和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又进一步激化了原有矛盾,要求经济水平参差不齐、比较优势不够明朗和真实的各个国家都来执行趋同、透明的贸易政策显然为时过早,阻力太大。既然有的国家比较优势不明显,就势必会设置制度障碍。有的是期望将来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时再逐步趋同化,有的则由政府出面制造人为优势,导致真正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却难以出口商品,这些都会进一步强化反倾销机制的作用和实施。

3. 反倾销的国际比较

30年多来国际反倾销明显呈现出强化趋势,并日益引起世界各国尤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下面重点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发反倾销的形式。

3.1 欧盟对华反倾销

自1947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欧盟就一直是反倾销法的坚决实施者,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反倾销守则还受到欧盟反倾销法的重大影响。30多年来,国际反倾销法的影响越来越大,从欧盟反倾销法及其实践来看,其影响也极其深远。十年前,印度、埃及和巴基斯坦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投诉欧盟反倾销“零幅”计算法,就足以说明问题。欧盟也同时是迄今为止国际反倾销案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之一。了解欧盟反倾销特点,对于我国来说尤为重要。在对华反倾销中,欧盟的地位更是举足轻重,历史上也正是欧盟揭开了对华反倾销的序幕。

3.55起,占17.3%)。值得指出的是,WTO成立后,欧盟、印度、美国、韩国、新西兰、土耳其、波兰、秘鲁等国家加强了对华反倾销的力度和进程(对华反倾销案的比例高于其在国际反倾销案中的比例),且欧盟对华反倾销依然名列前茅。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地位,与其在国际反倾销中的地位是对称的。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占全球反倾销案件比例,20世纪80年代为1.48%,90年代上升到2.16%,提高了45%还多。以此推测,本世纪头十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将共达94~112件,相当于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华反倾销案的两倍!而且涉案金额(单案和全部案件的平均水平)有可能还会进一步增大。1997年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案已不接受我方的价格承诺结案,特别要注意的是,我国加入WTO后,欧盟仍将在较长时期内继续执行现行政策,视中国为特殊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只有积极应诉,欧盟方可能逐渐给予我方企业“市场经济”待遇,但欧盟接着可能会启动对华反补贴指控,对此,我国要有充分的认识和思想准备,并及早行动起来,方可防患于未然。

3.1.2欧盟对华反倾销产品比较

WTO成立以来到2013年底,国际反倾销案共计2646件,重点指控钢材、化工、塑料、机电和纺织产品,五项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共有2053件。这些产品也是欧盟反倾销的重点产品,1980–2013年欧盟对外反倾销指控的产品重点在于化学药品、机械、纺织品、矿石和电子产品等。外国对华反倾销的指控重点是化工、钢铁、其他金属和纺织产品及医药、土畜、食品、鞋产品(杨仕辉2002),其中欧盟对华反倾销重点在指控化工产品(约占40%)、纺织、机械和电子产品(合计约占40%)。可见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重点指控产品与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要产品基本相似,基本上都是化工、钢铁、其他金属、纺织产品以及医药、土畜、食品和鞋等产品。这就警示我国要重点加强对这些产品的监控和管理,出口这些产品的我国企业更要努力消除低价竞争行为。

此外欧盟对华反倾销示范效应十分强大,如欧盟首次对华反倾销产品约有三分之一被其他对华反倾销国家所继续指控,效仿密度为45%,溢出系数达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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