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实训室管理探索
1共享经济模式与互联网专车
1.1共享经济模式内涵
“共享经济”的雏形最早应该追溯到经济学家费尔曼1978年所讲的合作消费这个概念,而波彻斯曼将合作消费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定义[1]。共享经济基本内涵便是通过网络平台,将供给方闲置资源使用权暂时性转移,实现生产要素的社会化,通过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率为需求方创造价值,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互联网专车概念
“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催生了新兴形态—互联网专车。在交通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专车的《征求意见稿》中,将互联网专车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车服务[2]。
1.3互联网专车是对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中指出:“技术创新总是很快,但是社会适应总是需要时间的[3]。”人们对于新兴的共享经济模式存在质疑无可避免。为此互联网专车公司利用信息技术做出如下努力:第一,互联网专车平台利用“脱域”技术将陌生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转化为个人对抽象交易模式的信任,这在现代社会更加具有约束力;第二,互联网专车平台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创造了卖方对买方的相对封闭市场,该市场大幅提高了供需双方信息的匹配性与准确程度,降低了交易成本。这些举措使人们打消了对共享经济的担忧,越来越多人参与到共享经济中。因此,互联网专车是对共享经济模式的一种创新。
2共享经济模式下互联网专车监管问题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政府面对的是一个“陌生人社会”,由于自身能力、时间、精力、资金等诸多限制,政府对专车平台公司监管并不能完全到位。在这种外部监管不足的情况下,根据“经济人理论”的假设,专车平台公司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最大目标,缺少自律精神,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
2.1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责任分配存在不足
首先,互联网专车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门槛很低,而且由于共享经济的新兴,尚缺乏比较完善的规范与法律,对从业人员的责任定位模糊,因此如果遇到突发情况,这些业余人员缺乏相应的素质和资质,根本不可能为消费者提供所需的保护,更不可能承担起社会责任;其次,共享经济下交易是一种事后评估,消费者在购买服务和消费之前不可能对安全状况有清晰的了解,因而很难防范意外情况的发生。
2.2劳动监管和安全存在漏洞
一方面,共享经济下提供的服务大多是一次性交易,所以很少甚至不会受到劳动法的严格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准入资格较低,因而从事专车服务的人员身份混杂,这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契机,因而存在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
2.3信息反馈和信任机制存在缺陷
传统的信息反馈主要是通过需求方对供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价,而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信息反馈需要通过供给方以及需求方的事后反馈来逐渐建立反馈机制。前者强调单向反馈,而后者强调双向反馈,交易必须双方都为“好评”才能获得平台公司的优惠及支持。因此,为了各自的利益,供给方和需求方可能互相妥协,弱化“差评”交易,因此,可能会威胁共享经济模式的基础——信任机制。
2.4对市场竞争的外部性认识不足
共享经济的出现必然会对其他相关政策主体产生影响。很多国家都把出租车缴纳的税费当作财政的重要来源,但是由于互联网专车的新兴,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互联网专车纳入征收税费的范围,使得地方税收较少。所有这一切,必然会激起地方监管部门以及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强烈抗议。
3共享经济模式互联网专车监管变革
3.1混合监管模式的构成
“互联网的发展要求一种政府与市场、社会沟通互动、协作共建的机制,要求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的建设性合作[4]。因而要求政府变革传统监管模式,建立混合监管模式。其主要由合作监管和自我监管构成。(1)合作监管合作监管原型来自于多中心治理,它是指给多个主体赋予监管权力、相互合作,使其在监管领域相互作用的一种监管模式。事实上,在正式组织的监管和非正式组织二者的自愿合作的两极之间存在一个梯度结构的权力分享机制[5]。政府和企业、行业协会可以在监管中实现充分合作,合作监管成为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最基本的保障。在互联网专车行业的具体监管中,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互联网专车平台企业的合作监管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定监管目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府作为宏观的制定者,主要职责是统筹全局,制定大目标以及预期的结果,即制定大纲;而互联网专车平台企业或行业协会就如何实现这些目标和达成预期值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和行业标准,即制定具体细节。第一,进行执法合作。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互联网专车平台企业和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谈判平衡利益、化解分歧,通过合作对违反标准的具体企业进行执法;另一方面,互联网专车平台企业和行业协会承担着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现与举报义务,并且对政府相关监管行为进行配合。第二,加强信息共享。互联网时代信息无所不在,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更加便捷快速。互联网专车平台企业是供求方与需求方的数据集合地,而政府监管部门虽然拥有权威与强制力,但是不具备专车平台公司的专业知识和准确信息。如果两者进行合作,就能产生良好的监管效果。政府可以利用平台公司提供的信息制定合适的政策,掌握交通拥堵情况,合理调度运力,从而改善交通状况。(2)自我监管自我监管是指在一个私人领域内,社会团体制定自己的规则及目标,并承担监督规则的实施和目标全部实现的全部责任。随着现代社会事务日益增多与复杂,政府一方面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相关事务;另一方面,管辖所有事务需要大量执法成本。因此,政府在监管上难免存在一些漏洞,而自我监管具有更多的专业性、更多的信息优势和高效性,因此更需要发挥共享经济平台的自我监管能力。在互联网专车行业的具体监管中,互联网专车平台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联网专车平台应该严格接入平台的资质审查。专车平台应该对司机和车辆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司机的驾龄、驾驶执照等;还包括审查车辆的来源、使用年限等。第二,互联网专车平台应当对司机资质及素质进行培训、考核。由于市场准入门槛低,部分专车司机缺乏相应驾驶专车的资质和素质,使得乘客的安全问题成为一个隐患。因此有必要对专车司机的资质和素质进行培训,并淘汰那些不合适的司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知识、业务知识、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第三,互联网专车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一是应该为专车购买保险,建立相应的理赔制度;二是完善乘客举报投诉制度;三是规范合同制度,明确平台公司、专车司机、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四是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3)合作监管和自我监管的关系第一,共享经济需要合作监管。在现代社会,对共享经济进行合作监管,不仅必要、可行,而且会带来巨大好处;第二,合作监管应当尊重自我监管。由于自我监管具有诸多优势,因此政府在进行合作监管时必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平台公司的自治能力;第三,适度的行政监管是合作监管有效的前提。政府必须明确市场和政府的边界,明确监管权力的使用底线和范围,才能更好的进行合作监管。
3.2混合监管模式的建立与实施
合作监管与自我监管两者相结合构成了混合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既可以节省监管成本,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还能提高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反应程度。但在混合监管模式建立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要点:第一,共享经济和共享公司不能忽视经济的外部性。社会是一个大系统,互联网专车行业的出现及兴起必然会对传统出租车行业争造成一定冲击。为了减少对传统行业的冲击,互联网专车公司应该采取合作的态度,按照合作监管的精神接受社会监管。第二,地方政府的作用不可忽略。在互联网专车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处于双重矛盾:一方面为了考核,响应“互联网+”国家战略,必须鼓励专车的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专车会造成市场混乱、影响地方税收,因而地方政府会打击专车,但限于执法成本过重,只能采取运动性执法,这种双重态度使得我们不得不关注地方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第三,注意发挥专车公司再分配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互联网专车共享公司对于增加就业,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实现闲置资源有效利用等有重要作用,这是互联网专车公司和政府能够相契合的部分。政府应该重视专车公司在这方面的作用,为合作监管寻找连接点。第四,处理好网络无界限和安全保护的关系。尽管当前网络各种信息发达且允许信息跨国界自由流动,但是当网络信息涉及到国家安全时,就必须建立一套严格安全审查机制。总之,在共享经济模式下,政府既要使互联网专车这类新兴事物成长起来,又要防止平台公司脱离监管野蛮生长,危害社会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政府应努力建立政府与社会、市场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既要减少“市场失灵”,又要减少“政府失灵”。
参考文献:
[1]汪明珠,尹昊智.共享经济的现状、模式及成因[J].世界电信,2016(3):35-36.
[2]梅健.中国网约车的规制范式研究[J].交通运输,2016(6):163-165.
[3]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90-91.
[4]韦伯.韦伯作品集Ⅲ:支配社会学[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2.
[5]罗豪才,周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软法治理[J].江海学刊,2016(1):127.
作者:王丽丹 单位: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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