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城管建设探讨
1问题的提出
司法改革一直以后都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课题,近期一件法治事件引起了笔者的高度关注,这便是全新的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首次实践。2018年9月22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在全国各地同时顺利开考。根据报道,今年考试报名人数为六十万余人,全国共设万余考场。而考核方式业分为了客观题和主观题考试两个截然不同的部分,这与原先司法考试的考试方法明显不同,考生参加主观题考试的前提是须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而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上,考试内容也更侧重考察考生对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应用,体现了综合性与专业性的进一步结合。由此一来,法律资格考试不仅仅要考察专业基础知识的基本功,更考察了作为一名法律执业人员的逻辑推理分析能力。更重要的是,报考人员的考试资格由自主报名转变为接受过法学院等高等教育的人才。上述法律执业考试的改革,无疑可以更好地选拔法治人才,促进形成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价值体系。应该说,在我国依法治国方针不断发展的今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正是在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而理解我国对于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及选拔要求,对于认识一国如何践行法治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以下笔者将结合我国“司法从业资格”的演进与发展,分析我国法学专业人才素质的专业化要求,去正确认识我国法学人才培养过程应加以重视的重点。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
根据立法定义,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涵盖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与政治素养等多层次的条件。而其范围不仅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职业群体,也包括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近三十年来,随着我国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化要求,我国法律从业资格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而随着制度体系框架的不断完善,时至今日,根据党中央的相关决议,全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才终于得以建立完善。在任何考试制度的背后,都蕴含着国家对于相关人才所需具备素质的具体要求与展望,而就法律人才的素质培养而言,以本次《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称为实施办法)为例,最为引人瞩目的重点莫过于“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等一系列相关的完善。
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立法体系
必须指出的是,任何法律制度的变迁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筹划与诞生经历了党中央的最高决策,相关基础法律的修改,制度实施办法(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称为实施办法))由相关部委进行细化等多个步骤,最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立法体系才终于得以基本形成。
2.2对报考资格的分析
报考资格是本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重要修改内容,《实施办法》第9、10条规定,报名人员应当具备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等法学类相关学历。与此相反,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体则不得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以上规定与2017年司法考试公告的报名条件仅要求如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品行良好”的报考资格相比,对于考生的报名条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标准。而报考条件也体现了司法考试更加注重考生的道德品行、职业素养。笔者认为以上规定,不仅有助于提高未来法律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也体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道德素质的基本要求,不难看出,上述报考条件对考生在职业教育培养与道德品性的养成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报考条件明确化的背后,正是为了落实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综合考虑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选拔培养和法学教育的实践情况而确定的。
2.3对考试内容的分析
2.3.1主观试题的单独考试与法律汇编的使用
如开篇所述,新考试制度实行先进行客观题考试,后进行主观题考试的方法,只有客观题考试合格者方有资格进行主观题考试。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主观题考试中,考场将开始为考生配备法律法规汇编。与原司法考试制度相比,法律资格考试更加强调了主观题的主要意义。此前,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仅为司法考试科目之一,仅合并计算分数,而从新的考试方式来看,考生是否具有准确的分析和陈述能力,将最终直接决定是否能够通过。由考场将为考生配备法律法规汇编这一现象可以看出,主观题考试不再一味强调知识点的记忆。通俗的讲,考题一定是活题,不是单纯的死记硬背性质的题。这样的考试方式,能够考出参考人员应该具备了解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更能够使考题体现出对考生实践能力、对法律知识运用能力的考查。对此,应给予积极评价。
2.3.2客观题考试的有效期限
本次《实施办法》另一重大变化是延长了客观题考试的有效期。实施办法规定,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将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从而给予了本年度考试主观题考试不合格的考试在第二年度直接参加主观题考试的机会。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准备纯粹的客观题考试已不再是主观题落榜考生必须要面对的难关,这样既可以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法治人才的科学性、有效性,也能真正地将一批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生选拔出来,实现国家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
2.3考试所涉及的部门法内容
经过笔者比较2017年司法考试公告后发现,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将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等学科单独列入了考试的范围。这正恰恰符合社会关系调整等实践需要与法学最新研究成果。随着社会的发展,整个社会对于环境、劳动者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环境资源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作为新兴学科称为考察内容,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而以此为代表,作为测量法律职业素养的考试,关键是要通过考试,检验考生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如何,无论是客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都将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确定考试内容。如上文中分析,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以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为前提,意图增加检验考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能力的考试内容和分值比重,主、客观题在命题上都会更加突出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对于法治中国的建立具有积极意义。
3法律执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与法学教育
3.1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综上分析,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也应当不断提升。以全新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笔者认为法律执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养。首先,应当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法学专业可以说是由法学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等知识所构成的。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各法学子学科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系统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知识体系和多种学术流派、学术思想。作为法律执业的基本要求,法律执业人员应当深入了解各主要法学学科的基本知识。其次,法律职业的综合素养应当着力提升。执业人员应当站在登高的高度去讨论和理解掌握法律原则、制度、规则、规范背后的支撑法律变迁的法律价值以及法律精神,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社会传统等背景,不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最后,执业人员还应当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看,法律执业人员应当具有制作法律文书以及沟通、协商、法律谈判等基本能力,以上这些能力的掌握和运用不应当仅仅依靠法律职业过程中经验的积累,更需要法律执业人员在专业教育阶段就应当有意识的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
3.2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养成绝非一日之功,培养与完善符合现代中国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需求的法学人才,需要在法律教育的各个阶段,针对受教育群体的特定情况进行改革、补充和完善,在切实提升法学人才的专业素质与技能的同时,完善学生的综合素养,进而才能完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而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律人”的素质要求为先导,我国法学教育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1)法律职业考试的统一性与传统法学院的引导性存在矛盾。相比于考试制度中的单一性答案,成熟法学院教育往往在法规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会对法律问题的最终结论持开放性,由此所导致的问题之一就是本科阶段甚至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如何发挥自身的独立功能的问题,统一的考试答案与法学院的发散性引导之间如何掌握平衡,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2)法律职业考试的考试内容与法学院的教学内容存在不协调性。众所周知,我国大学本科教育通常采用“贯通型”的教育方式,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之一就是容易造成学科知识的学习蜻蜓点水,不够深入,而与之相比,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题特别是主观题部分,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综合性分析能力,而显而易见的是,本科教育体制难以培养出学生主动思考和综合分析问题的成熟思路,这不得不说会对学生的“自学”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3)法科生接受法学教育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差异性,通常不受到法学院的重视。法科学生培养执业素质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或者受到良好的综合素质培训,而法学院往往以完成学生培养计划作为主要教学任务,然而这并不利于法科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适应法律职业资格的综合性要求。由此可见,我国法学教育在学科设置、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以上的问题就直接牵连到法学人才素质的培养和形成,为此采取相应办法完善我国法科学生的专业化素质势在必行。
3.3完善法律执业人才素质培养
(1)法学教育的内容应当与法学执业素养、法律执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保持一致。例如,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就应当体现法律执业人才的要求,这包括了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原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和职业道德这六大方面。而除了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原理等技能性训练必不可少之外,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地带领学生前往法院检察院旁听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观念,从侧面提升学生群体在法律方面的伦理和素质。(2)建立健全法律职业素养训练机制。法律素养训练机制的前提是应对法律职业考试中愈发重要的主观题目考试。而对于法科学生的培养也应当注重培养其的分析能力以及职业技能。例如采取法律诊所教育、开设案例课程、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等,对于加强职业素养的都是十分有益的。(3)区分专业性进行培养。在我国学位体系问题中,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培养模式趋同问题显著。而学术型研究和职业型人才培养教育内容应当存在差异。学术研究人才固然重要,但我国真正缺少的是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素质的“职业型”法律人才。因此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应当更加注重与实务相结合,与法律职业考试的内容相结合,并与学术型硕士培养相区分。
4总结
本文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为出发点,探讨和分析了当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而引申出我国目前法律执业人员的应然素质要求与法学教育的不足。笔者认为,纵观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整体脉络,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培养与任用,以及法学教育的内容仍需变革,以适应当今社会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83.
[2]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109.
作者:朱宸 单位:南京田家炳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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